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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沒談成創意被"盜" 成都一單位被判賠"乙方"9萬
設計方案發給甲方後,甲方以設計公司的開價過高為由停止合作,但轉過頭又擅自用瞭這份設計方案,算不算侵權?日前,成都高新區法院公開審理瞭成都世豪廣場侵犯設計公司作品案,判決被訴公司賠償原告9萬元。
其實,在設計行業,甲方“反水”中途停止合作的情況並不罕見。更為常見的是各設計公司提供方案後被甲方比稿比價“PK掉”,之後在未經許可的情形下,甲方又擅自使用被淘汰的設計創意。最終,設計者可能因為取證難、維權成本高,沒有對自己的勞動成果進行維權。
對此,律師建議,設計者應同時具備對自己作品的定位認識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知識產權是私權,不告不理,作為設計者,理應增強法律意識,主動維權。”
司法維權
合作沒談成,
創意卻被“盜用”
為瞭2017年聖誕節成都世豪廣場的美陳(美術陳列)項目,成都世豪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世豪公司)聯系瞭廣州一傢從事美陳景觀設計的公司。從2017年8月開始,雙方就一直通過微信溝通項目主題、設計施工方案、報價等問題。2017年8月23日,世豪公司經理吳玉(化名)向該廣州設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菲(化名)發送瞭廣場聖誕美陳的需求,並說明這個項目的預算是100萬元。
雙方經過近1個月的溝通和調整,基本確定瞭此次美陳項目的主題。同年9月27日,吳玉在微信上告訴劉菲,世豪公司將根據最終的設計稿和報價,進行多方比價來確定最終的合作供方。如果劉菲的公司沒有通過價格比價,世豪公司會支付其2萬元設計費。對此,劉菲表示同意。但對此部分溝通的內容,雙方並沒有簽訂相關協議。
2017年10月16日,設計公司向世豪公司發送瞭最終的設計策劃書,但雙方卻在項目費用上產生分歧。最後,世豪公司以預算調整為由,認為劉菲的設計費用過高,準備選擇其他廠傢制作。世豪公司提出,按照前期約定,給予劉菲公司2萬元設計費。
“此前溝通的內容沒有通過公司法務審核,我們是本著合作的誠意才先行開始設計工作的。如果隻給2萬,那請世豪更換設計方案,否則我們會走法律途徑維權。”劉菲說。隨後,劉菲公司將有關成都世豪廣場的設計文件一一進行瞭公證,包括設計圖、主題形象、裝飾點綴方案、產品尺寸等。
2017年12月25日,成都世豪廣場在其微博上發佈瞭店外廣場上“聖誕樹城堡”的實景照片,此前還發佈瞭搭建場地和“聖誕樹城堡”亮燈的照片。在2018年中國商業地物流車隊管理產美陳大會上,世豪公司憑借此次聖誕節的美陳作品獲得瞭“最佳創意獎”。劉菲公司發現後,將世豪公司起訴至高新區法院。
法院審判
“聖誕樹城堡”
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發現,被告“聖誕樹城堡”的主題結構、顏色、燈光效果,和原告的作品基本一致,僅是在原告作品的基礎上刪減瞭樓梯、平臺外的聖誕樹,調整瞭幾件擺件的擺放方式。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涉案美陳設計方案是否構成作品,著作權是否由原告享有,被告是否侵犯瞭原告的著作權。
法院認為,涉案美陳項目的最終設計方案為數張彩色效果圖,是原告為瞭搭建被告聖誕美陳而特別設計的,為實際如何搭建提供瞭有效指引。原告通過手繪和電腦繪制出工程設計圖,具有獨創性,不是對已有事物的簡單復制,因此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涉案作品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幾經易稿而成,原告提供的創作底稿和作品原件,可以認定原告是該圖形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權人。
雖然雙方之前就美陳設計和設計費用達成初步一致,但最終沒有簽訂合作協議,法院認為,原告有權以著作權糾紛向被告主張權益。而在溝通期間,原告多次修改方案,並把相關策劃圖片發給被告,因此被告實際中接觸瞭原告的相關作品。通過對比被告案涉商場最終呈現的美陳展品,除瞭細節變動和部分刪減,無論外觀還是內部結構,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
法院審理認為,在沒有經過原告許可、未予署名、也沒有支付費用的情況下,被告修改並使用原告作品的行為侵害瞭原告對案涉作品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最終,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案涉圖形作品的知名度gps車隊管理平台、被告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原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9萬元。
行業現狀
小公司常陷
“維權難”
設計方案經過“比稿”,甚至“比價”後被甲方淘汰,甲方又偷偷剽竊設計創意的現象,在從事廣告設計的楊女士看來十分常見。楊女士記得自己剛入行時,經歷過一次比稿,最後她所在公司的策劃被選中,但甲方要求他們模仿參與比稿的另一傢公司的創意來修改方案。之後,甲方因此被對方起訴,以賠償設計者收尾。
“一般大公司會有精力去維權,但像我們這樣的小公司精力和財力都有限,即便被剽竊瞭,也不會每次都去維權。”楊女士認為,這種維權成本很高,難度大,歷時又長。
設計行業之所以維權難,楊女士認為關鍵原因是取證困難。“我剛說的侵權案,屬於剽竊比較明顯的,對方也有足夠證據。但一般來說,甲方通過比稿比價階段拿到不同的設計方案,即使剽竊也不會大面積使用,而隻有一小部分相似的話,就未必能構成侵權。”
另外,身處廣告設計行業十多年的楊女士發現,現在分這塊市場蛋糕的公司越來越多,而且是處於弱勢的服務方。不少公司為瞭維持行業內的好名聲,與對應領域內的潛在甲方企業搞好關系,以求更多合作,自身想要維權的想法就更少瞭。
律師建議
設計者應增強法律意識主動維權
“設計成果除瞭策劃書、底稿外,還有一些創意、想法,這種侵權行為其實很難界定。”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說,認定知識產權侵權在法律上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一般是通過比對,達到絕大相似度,相似度在80%以上,才有可能被認定抄襲、剽竊等。
郭剛建議,設計者要有一定防范意識,在正式簽訂合同之前,不輕易把設計方案發給甲方。如果需要進行比稿或其他先行展示方案的情況,那設計者可借助一定的技術手段,為自己的底稿加密,或者打上無法去除的標記,以證作品的來源。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春海認為,對於是否認定知識產權侵權,設計者首先要對自己的作品有清楚的認識,即作品能否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以及被涉嫌侵犯後,設計者能夠主張何種權利。“有的設計成果不一定能成為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即不受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對方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該設計成果,隻能說存在專業道德問題,但不能構成侵犯設計者的知識產權。”黃春海建議設計者完整保存好自己每一個創作成果和每個階段的設計底稿。提交給對方時,留存送達的依據。
對於當前有些設計者因維權成本高而放棄維權的情況,黃春海認為知識產權是私權,一般適用“不告不理”原則,作為設計者,理應增強法律意識,主動維護個人權益。此外,一些行業協會、機構等逐漸開始提供具有互助性質的維權協助,或許可以幫助設計者完成更加高效地維權。成都商報記者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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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方案發給甲方後,甲方以設計公司的開價過高為由停止合作,但轉過頭又擅自用瞭這份設計方案,算不算侵權?日前,成都高新區法院公開審理瞭成都世豪廣場侵犯設計公司作品案,判決被訴公司賠償原告9萬元。
其實,在設計行業,甲方“反水”中途停止合作的情況並不罕見。更為常見的是各設計公司提供方案後被甲方比稿比價“PK掉”,之後在未經許可的情形下,甲方又擅自使用被淘汰的設計創意。最終,設計者可能因為取證難、維權成本高,沒有對自己的勞動成果進行維權。
對此,律師建議,設計者應同時具備對自己作品的定位認識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知識產權是私權,不告不理,作為設計者,理應增強法律意識,主動維權。”
司法維權
合作沒談成,
創意卻被“盜用”
為瞭2017年聖誕節成都世豪廣場的美陳(美術陳列)項目,成都世豪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世豪公司)聯系瞭廣州一傢從事美陳景觀設計的公司。從2017年8月開始,雙方就一直通過微信溝通項目主題、設計施工方案、報價等問題。2017年8月23日,世豪公司經理吳玉(化名)向該廣州設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菲(化名)發送瞭廣場聖誕美陳的需求,並說明這個項目的預算是100萬元。
雙方經過近1個月的溝通和調整,基本確定瞭此次美陳項目的主題。同年9月27日,吳玉在微信上告訴劉菲,世豪公司將根據最終的設計稿和報價,進行多方比價來確定最終的合作供方。如果劉菲的公司沒有通過價格比價,世豪公司會支付其2萬元設計費。對此,劉菲表示同意。但對此部分溝通的內容,雙方並沒有簽訂相關協議。
2017年10月16日,設計公司向世豪公司發送瞭最終的設計策劃書,但雙方卻在項目費用上產生分歧。最後,世豪公司以預算調整為由,認為劉菲的設計費用過高,準備選擇其他廠傢制作。世豪公司提出,按照前期約定,給予劉菲公司2萬元設計費。
“此前溝通的內容沒有通過公司法務審核,我們是本著合作的誠意才先行開始設計工作的。如果隻給2萬,那請世豪更換設計方案,否則我們會走法律途徑維權。”劉菲說。隨後,劉菲公司將有關成都世豪廣場的設計文件一一進行瞭公證,包括設計圖、主題形象、裝飾點綴方案、產品尺寸等。
2017年12月25日,成都世豪廣場在其微博上發佈瞭店外廣場上“聖誕樹城堡”的實景照片,此前還發佈瞭搭建場地和“聖誕樹城堡”亮燈的照片。在2018年中國商業地物流車隊管理產美陳大會上,世豪公司憑借此次聖誕節的美陳作品獲得瞭“最佳創意獎”。劉菲公司發現後,將世豪公司起訴至高新區法院。
法院審判
“聖誕樹城堡”
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發現,被告“聖誕樹城堡”的主題結構、顏色、燈光效果,和原告的作品基本一致,僅是在原告作品的基礎上刪減瞭樓梯、平臺外的聖誕樹,調整瞭幾件擺件的擺放方式。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涉案美陳設計方案是否構成作品,著作權是否由原告享有,被告是否侵犯瞭原告的著作權。
法院認為,涉案美陳項目的最終設計方案為數張彩色效果圖,是原告為瞭搭建被告聖誕美陳而特別設計的,為實際如何搭建提供瞭有效指引。原告通過手繪和電腦繪制出工程設計圖,具有獨創性,不是對已有事物的簡單復制,因此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涉案作品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幾經易稿而成,原告提供的創作底稿和作品原件,可以認定原告是該圖形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權人。
雖然雙方之前就美陳設計和設計費用達成初步一致,但最終沒有簽訂合作協議,法院認為,原告有權以著作權糾紛向被告主張權益。而在溝通期間,原告多次修改方案,並把相關策劃圖片發給被告,因此被告實際中接觸瞭原告的相關作品。通過對比被告案涉商場最終呈現的美陳展品,除瞭細節變動和部分刪減,無論外觀還是內部結構,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
法院審理認為,在沒有經過原告許可、未予署名、也沒有支付費用的情況下,被告修改並使用原告作品的行為侵害瞭原告對案涉作品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最終,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案涉圖形作品的知名度gps車隊管理平台、被告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原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9萬元。
行業現狀
小公司常陷
“維權難”
設計方案經過“比稿”,甚至“比價”後被甲方淘汰,甲方又偷偷剽竊設計創意的現象,在從事廣告設計的楊女士看來十分常見。楊女士記得自己剛入行時,經歷過一次比稿,最後她所在公司的策劃被選中,但甲方要求他們模仿參與比稿的另一傢公司的創意來修改方案。之後,甲方因此被對方起訴,以賠償設計者收尾。
“一般大公司會有精力去維權,但像我們這樣的小公司精力和財力都有限,即便被剽竊瞭,也不會每次都去維權。”楊女士認為,這種維權成本很高,難度大,歷時又長。
設計行業之所以維權難,楊女士認為關鍵原因是取證困難。“我剛說的侵權案,屬於剽竊比較明顯的,對方也有足夠證據。但一般來說,甲方通過比稿比價階段拿到不同的設計方案,即使剽竊也不會大面積使用,而隻有一小部分相似的話,就未必能構成侵權。”
另外,身處廣告設計行業十多年的楊女士發現,現在分這塊市場蛋糕的公司越來越多,而且是處於弱勢的服務方。不少公司為瞭維持行業內的好名聲,與對應領域內的潛在甲方企業搞好關系,以求更多合作,自身想要維權的想法就更少瞭。
律師建議
設計者應增強法律意識主動維權
“設計成果除瞭策劃書、底稿外,還有一些創意、想法,這種侵權行為其實很難界定。”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說,認定知識產權侵權在法律上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一般是通過比對,達到絕大相似度,相似度在80%以上,才有可能被認定抄襲、剽竊等。
郭剛建議,設計者要有一定防范意識,在正式簽訂合同之前,不輕易把設計方案發給甲方。如果需要進行比稿或其他先行展示方案的情況,那設計者可借助一定的技術手段,為自己的底稿加密,或者打上無法去除的標記,以證作品的來源。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春海認為,對於是否認定知識產權侵權,設計者首先要對自己的作品有清楚的認識,即作品能否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以及被涉嫌侵犯後,設計者能夠主張何種權利。“有的設計成果不一定能成為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即不受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對方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該設計成果,隻能說存在專業道德問題,但不能構成侵犯設計者的知識產權。”黃春海建議設計者完整保存好自己每一個創作成果和每個階段的設計底稿。提交給對方時,留存送達的依據。
對於當前有些設計者因維權成本高而放棄維權的情況,黃春海認為知識產權是私權,一般適用“不告不理”原則,作為設計者,理應增強法律意識,主動維護個人權益。此外,一些行業協會、機構等逐漸開始提供具有互助性質的維權協助,或許可以幫助設計者完成更加高效地維權。成都商報記者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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